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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支持增城低碳總部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加快創新發展,推動低碳高端產業要素加速集聚,提升園區自主創新能力和產業競爭力,根據國家、廣東省和廣州市扶持創新創業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園區產業發展和增城實際,制訂本措施。
一、支持園區創新服務體系建設
(一)支持園區創新發展模式,強化創新服務功能,提升科技創新能力,推動人才、產業、科技、金融融合發展,努力打造成為廣州東部重要創新集群、廣州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示范基地和廣東省低碳產 業示范園區。
(二)鼓勵企業自主創新。支持園區內企業興辦科研機構,組建和引進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等各類重大創新平臺。對獲得廣州市級以上資格認定的項目,增城科信部門給予一定的配套經費支持。
對獲得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發開發中心和國家級重點實驗室資格認定的企業,一次性支持300萬元;獲得廣東省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和省重點實驗室資格認定的企業,一次性支持150萬;獲得廣州市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資格認定的企業,一次性支持50萬元。
(三)支持園區企業申報科技計劃項目。推進園區內重點發展產業的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對列入國家、省、廣州市科技計劃的項目,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分別按50%、35%和25%比例配套支持,支持上限不超過200萬元。項目承擔單位需提供立項文件和經費下達文件。
(四)支持園區內企業開展專利項目申請。對獲得廣州市級以上獎勵的專利成果和項目,列入上級部門科技計劃的,按照本措施第三條執行;獲得科技進步獎的,增城財政按獎勵金額1:1獎勵。
(五)鼓勵園區企業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對符合國稅函﹝2009﹞212號文相關規定的園區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可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 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62號公告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可計入技術轉讓收入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
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中小微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六)支持園區企業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除執行國家、省和廣州市給予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外,增城科技經費一次性支持50萬元。
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創業的科技企業,自入駐園區之日起,增城科技經費三年內給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補貼,補助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補貼比例為30%。購置物業的,參照租金補貼標準一次性給以補貼。
(七)鼓勵園區企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服務、工程和經營質量,對獲得增城市長質量獎的企業,增城財政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中國質量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廣州市市長質量獎的企業,增城財政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廣東省級以上名牌產品、馳名商標(工業類)稱號的企業,增城財政分別給予每個產品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支持園區發展總部經濟
(八)鼓勵總部企業入園。被認定為綜合型總部企業的,我市按照廣州市發展總部經濟有關規定,積極配合園區向廣州市申請辦公用房租用、新建和購置補貼。
(九)支持“互聯網+”企業加快發展。對新引進并在園區注冊的實際到位資本金達到5000萬元以上、位居國內行業細分領域前5名、具有核心技術或創新模式的互聯網龍頭企業給予總部政策扶持,由增城財政給予落戶企業100萬元以內的獎勵,獎勵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發放。
(十)經廣州市新認定的園區總部企業,增城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
三、支持園區建設金融服務平臺
(十一)鼓勵園區爭取省市支持,設立省市區聯合風險準備金,與商業銀行開展合作,設立專門服務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專業銀行,構建風險分擔機制和特別融資機制,引導銀行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的信貸支持,優化科技金融生態環境。對幫助園區內中小企業緩解融資困難的金融服務機構,增城發改、財政和科經信等部門協助金融服務機構申請上級補貼資金。
(十二)爭取省市支持,鼓勵園區利用民間資本,牽頭組建創業投資公司或股權投資公司。增城財政可以與上級政府扶持資金聯合,設立科技與金融結合專項資金,專項用于配套引導基金、風險補償、融資補助、貸款貼息等,建立健全財政資金與社會資本投向科技產業的聯動機制,推動園區企業加快股份制改造上市,做優做強。
(十三)鼓勵園區積極引進風投、創投、私募、創業加速器、擔保、小額貸款等科技金融服務機構。增城市財政給予落戶的科技金融機構三年內每月每平方10元的租金補貼,補貼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補貼比例為30%。購置物業的,參照租金補貼標準一次性給以補貼。
(十四)鼓勵園區積極引進科技企業融資擔保機構,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符合條件的企業,增城科技經費按企業當年擔保費用總額的5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30萬元,補貼額以各級補貼總額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總額為限。同時,積極協助科技型中小企業向上級部門申請貸款項目貼息。
(十五)給予園區企業適當的科技保險補貼。企業獲得廣州市科技保險專項資金科技保險費用補貼的,增城按1:1比例分擔補貼資金,單個企業年最高補貼額不超過30萬元。
四、支持園區企業培育上市
(十六)支持園區優選優育科技企業資源,積極引入風投創投資本,輔導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上市。鼓勵園區企業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增城分階段給予掛牌費用補助,對具備條件的科技企業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補助10萬元、券商簽約輔導的一次性補助20萬元、成功掛牌交易的一次性補助30萬元。
(十七)鼓勵園區建設廣東省科技企業上市培育基地。在園區注冊的企業成功在境內外上市的,獎勵園區企業300萬元。
(十八)支持園區積極培育中介服務市場,引進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財務顧問、資產評估、保險代理、信用評級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企業上市提供便捷服務。
五、支持園區建設公共服務平臺
(十九)鼓勵園區設立“知識產權服務平臺”。為企業開展專利建設、專利申報、基礎性專利研究和分析、專利預警報告發布、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提供便捷服務。
(二十)支持園區建設電子商務平臺、產學研用合作中心、科技金融服務平臺等公共服務平臺,增城每年從科技經費中給予適當支持。
(二十一)支持園區設立股權交易、碳排放交易、清潔能源技術交易等服務機構,增城每年從科技經費中給予適當支持。
六、支持園區打造創業就業基地
(二十二)支持園區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發展,落實國家、廣東省和廣州市小微企業扶持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十三)鼓勵園區建設創業孵化器,自主創業人員在創業孵化器內領取營業證照并持續正常經營的,可以由增城市協助園區向上級申請租金補貼。
(二十四)園區企業招用城鄉勞動力,增城協助企業落實國家、廣東省和廣州市有關政策,在創業就業等方面給予相應的扶持補貼。
七、支持園區提升人才服務水平
(二十五)被批準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園區企業,增城一次性支持50萬元。對進入園區設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業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員,一次性資助科研經費6萬元,生活補助6萬元。
(二十六)創新團隊和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獲得廣州市級以上立項的,增城財政按上級政府資助經費的50%給予配套資助,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二十七)支持園區解決企業引進人才住房問題。鼓勵和支持園區建設人才公寓,按不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總建筑面積的10%規劃建設人才公寓。將人才公寓建設納入來穗人員公租房試點范圍,享受公租房建設相關優惠政策。
(二十八)支持園區解決人才入戶和子女教育問題。設立集體戶口和管理制度,對符合入戶條件的人員統一掛靠在園區集體戶口,準予科技或管理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或分批遷入本市非農業戶口,公安部門憑相關資料優先辦理手續;
其他人員可按積分制辦理入戶手續。園區內高層次人才子女義務教育階段的入學問題由市教育部門統籌解決。
八、支持園區開展交流合作
(二十九)支持企業參加政府舉辦或組織的國內外知名科技展覽會,推進科技成果轉化與交流合作,市科技經貿部門按照50%的比例補貼企業參展費用,僅指舉辦方收取的展覽費用。
(三十)支持園區定期舉辦對外科技交流合作活動、創新論壇或創業大賽,增城科技經費適當補貼部分活動經費,每年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九、優化園區政務服務
(三十一)建立工作協商機制。市成立園區發展領導小組,組長由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市科經信、財政、國土、規劃、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屬地鎮街等單位主要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負責加強對園區的協調和指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共同解決園區及企業發展中的實際問題。
(三十二)就近統籌規劃園區生產性配套用地,用于園區內上市企業、大型總部企業、科技型企業進行產品測試和生產制造的生產性用地需求。鼓勵園區投資規劃建設產品測試和生產制造的配套廠房,并將廠房納入園區統一管理服務。
(三十三)優化園區政務服務軟環境。建立健全項目審批、開工建設和運營投產的全方位服務保障制度,搭建招商引資項目服務“綠色通道”,支持園區實行一條龍式代理服務,提高行政效能。落實服務業與工業用水、用電、用氣同價的政策,降低企業運營成本。
十、其他
(三十四)國家、廣東省和廣州市出臺的扶持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本措施未規定的,均適用于園區內企業。
既適用上級和增城制定的其他扶持政策措施,又適用本措施的入駐企業、機構,可按照從優不重復的原則進行申請。
(三十五)國家、廣東省和廣州市出臺的最新政策,本措施與之相沖突的,按上級政策執行,相應條款自動停止執行。
(三十六)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依據變化及有效期屆滿,依據實施情況依法進行評估修訂。
增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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